2004年12月25日,星期六(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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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时被抢邮局不担责
法院认为:汇款取走后,保管义务即移转给取款人,邮局对该款没有控制权
  本报讯 取汇款还没迈出邮局大门,就被歹徒抢走,邮局应否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要求邮局承担赔偿责任的吴、兰两位老夫妇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取款后保管义务即移转给取款人,邮局对该款没有控制权。吴、兰的汇款被犯罪分子抢走,邮局不应承担责任。
    2003年9月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吴、兰老夫妇一同来到某邮局提取女儿寄来的5000元汇款。据吴老先生介绍:兰老太太领取了5000元汇款后,随即将钱款放入随身带来的挎包,并转手交给了他,他把包背到了肩上。正当他撩开银行门口的塑料宽带门帘时,一男青年突然伸手从他的皮包里抢走了刚领取的5000元,转瞬间便骑上自行车飞驰而去。他当即与老伴追了上去,但没能追上,而当时邮局内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保安,竟然无动于衷。为此,吴、兰老夫妇以该邮局提供的服务未能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为由将邮局起诉到了北京宣武区法院,要求邮局赔偿其被抢走的5000元汇款。而邮局则否认抢劫是在邮局内发生的,不同意吴、兰二位老人的诉讼请求。北京宣武区法院驳回了吴、兰夫妇的诉讼请求。
  两位老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宣武法院的原审判决。